
一、適用條件
1、正面條件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
③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證據(jù)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但又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一)保證金的保證
1、數(shù)額在1000元人民幣以上。
2、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等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
(二)保證人的保證
1、保證人的條件
①與本案無牽連; ②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③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保證人的義務
①監(jiān)督;②報告
3、保證人的責任
①行政責任:罰款 ②刑事責任
③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為限。
三、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 法院
四、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保證金的收取、保管、確定是否違反規(guī)定)
五、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規(guī)定
①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六、取保候審人違反規(guī)定的后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①暫扣保證金;②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犯罪的,退還保證金。
七、取保候審的期間 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申請取保候審須知
一、申請的主體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3、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 (.doc)
3、取保候審申請書. (.doc)
三、書寫取保候審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1、案件的性質并非嚴重。
2、如果是偶犯,應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時的表現(xiàn)較好。
4、如果是過失犯罪,應注明。
5、犯罪時的年齡,如是未成年人,應特別注明。
6、犯罪后有較好的悔改表現(xiàn)。
7、是否有固定職業(yè),有固定職業(yè)更容易被批準取保候審。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歸案,如歸案的,應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或證人的情況,如不知道的,應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證據(jù)是否已經收集,已收集的,應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等等。
受理須知
受理申請的機關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檢察院)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審查
一:審查事項:
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的: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
③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證據(jù)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但又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二、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
三、審查期限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批準采取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執(zhí)行
一 、執(zhí)行機關: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2、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二、執(zhí)行事項
1、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作出。
2、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3、執(zhí)行機關在執(zhí)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及其違反規(guī)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4、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告知申請人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審保證金保證相關事項
一、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shù)額為一千元。
二、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shù)氐慕洕l(fā)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shù)額。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作出。
四、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五、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六、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七、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
八、執(zhí)行機關在執(zhí)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及其違反規(guī)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九、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
十、決定機關發(fā)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h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根據(jù)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
十一、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十二、決定機關收到執(zhí)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
十三、執(zhí)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十四、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上繳國庫。
保證人保證相關事項
一、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二、執(zhí)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三、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均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四、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發(fā)現(xiàn)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zhí)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
五、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
六、執(zhí)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七、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zhí)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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