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望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jiān)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jīng)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中止行使探望權。那么,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情形有哪些?請看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的解讀。
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情形有: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條規(guī)定,是對探望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不得違反判決的規(guī)定的行為,也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證。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于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
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實踐中可能存在有兩種情況:
1、父或母頻繁探視子女,違反探視的規(guī)定會見子女,甚至干擾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提醒您:對于孩子來說,破碎的家庭讓他失去的是一份完整的愛。探望權雖然沒有給予一個孩子完全的彌補,但在一定程度上卻安撫了孩子受傷的心靈。因此,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yǎng)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王秋榮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jīng)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jīng)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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