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對妻施家暴
丈夫多次對妻子進行家暴,向婦聯(lián)求助,向法院起訴都未能徹底解決,隨著爭執(zhí)的白熱化,家暴的次數(shù)也越多,忍無可忍的妻子再次起訴離婚。
2012年6月1日,覃向柳北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與韋離婚。同年11月6日,法院判決不準兩人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雖然沒有離成,但此后夫妻倆一直分居,矛盾沒有得到緩和。去年7月16日,覃再次向柳北區(qū)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韋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兩萬元,法院3次開庭審理此案。
覃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機關受案回執(zhí)、調解書、病歷等證據(jù),以證明韋毆打她的事實。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分割財產(chǎn)時,應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由于韋毆打覃致使其鼻骨骨折,嚴重侵害了覃的健康權,韋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chǎn)時,應該多分給原告。根據(jù)夫妻雙方兩處共有房產(chǎn)的評估價格,法院認為應該多分8.8萬余元給覃。
過錯離婚可得經(jīng)濟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規(guī)定家暴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丈夫因為對妻子實施家暴而被離婚,無過錯一方也因此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一定要禁止家暴。
楊建軍律師服務心得:婚姻與人生一樣需要規(guī)劃。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要緊緊圍繞人生幸福這一人生終極目標而進行。任何偏離這一終極目標的結婚和離婚都不是是人間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離不開一個優(yōu)秀的婚姻律師的專業(y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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