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拒不支付學費,是變更撫養(yǎng)權的理由嗎?
父母協(xié)議離婚,
女兒由父親撫養(yǎng),
父親不給孩子付學費,
母親能要回撫養(yǎng)權嗎?
讓我們分享《中國法院網》報道的一起真實案件。
離異男未盡撫養(yǎng)義務女方訴請變更撫養(yǎng)權獲準
中國法院網訊(周軍)一對夫妻協(xié)議離婚后,約定婚生女由男方撫養(yǎng),但男方卻未盡應盡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無奈之下,女方只好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將女兒變更為自己直接撫養(yǎng)。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邵某撫養(yǎng),并由原告邵某自行承擔撫養(yǎng)費。
原告邵某與被告徐男于1998年結婚。2001年5月27日,雙方生育一女取名徐某,現在曹溪中學讀八年級。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08年2月25日在弋陽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女徐某由被告徐男撫養(yǎng)并自行承擔撫養(yǎng)費。后由于被告徐男拒不承擔徐某的教育費用,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徐男拒不承擔徐某的教育費用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權益,不再適宜直接撫養(yǎng)徐某。鑒于徐某已年滿十四周歲,其智力水準已經有能力對自己由誰撫養(yǎng)做出理智的選擇,故法院對徐某愿意跟隨原告邵某生活的陳述予以采納。據此,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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