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領導批示辦案兩交警獲刑專家律師評說哈爾濱交警支隊這起濫用職權案
交警支隊巡邏大隊原副大隊長及違章處理科科長違法簽批減輕處罰,2名下屬未提出糾正意見完全照辦,致使國家遭受損失72余萬,結果2人均因濫用職權罪被判刑。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這起濫用職權案引發(fā)關注。
領導簽字減輕處罰國家損失72余萬元
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得的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法院(2018)黑0103刑初35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南崗區(qū)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1月,李某實任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副大隊長,被告人羅某學任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科長期間,在辦理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故意逾越職權,通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背面簽批改變違法事實的方式,減輕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共計955件,致使國家遭受損失723416元。
被告人李某軍、吳某林任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民警,負責窗口處罰工作期間,收到經(jīng)簽批改變違法事實意見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后,制作相關處罰材料,減輕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2018年1月30日,羅某學、李某軍和吳某林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處理。李某實、羅某學、李某軍和吳某林曾分別對自己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的行為進行了懺悔。2018年4月3日,3人均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逮捕。案發(fā)時身為科長的羅某學和李某軍都是51歲,吳某林49歲,3人都是大學文化程度,均為黨員。
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原大隊長張某回憶,大隊領導分工中李某實負責執(zhí)法規(guī)范化、逃逸案件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后來也負責外勤和違章處理科工作。一般執(zhí)法流程是,外勤民警現(xiàn)場處罰,如果不適用普通程序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比如超載30%以上的貨車等情況,外勤民警就依照規(guī)定對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后,違法行為人拿著憑證到違法處理處罰大廳接受處罰,一般是要先到李某實那里審核簽字審批,然后再拿著簽字的憑證和相關材料找羅某學審核,羅某學審核材料齊全后,再到窗口辦理處罰。
“李某實要在憑證上簽字審批是大隊班子會決定的,但并沒有授權李某實可以更改行政強制措施,任何人也沒有權利更改行政強制措施?!睆埬吵姓J巡邏大隊在對交通違法案件進行處罰過程中有不履行正常處罰程序的情況,有時違法行為人會找李某實或者羅某學,改變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其目的就是為了減輕處罰,想少繳罰款或是少扣分,因為扣滿12分需要重新考試并取消準駕車型資格(降型)。
張某表示,行政強制措施罰款要上交財政入國庫。通常找李某實或者羅某學改變違法事實的情況都是由超載行為變成改型或是未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行為,因為超載處罰較重,而改型及未攜帶證件處罰較輕,另外就是有多項交通違法行為時改成一種違法行為。
副大隊長辦公室里收錢
(2018)黑0103刑初35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實通過簽批改變違法事實的方式借機斂財。
罰1000元扣6分變成罰500不扣分
案件一審時某機動車存放中心經(jīng)理蔡某作證稱:2013年巡邏大隊扣押的違法車輛經(jīng)常停在他們停車場,他把扣押車輛形成統(tǒng)計表報到李某實和違章處理科,因此認識了李某實和羅某學。
“2013年至2015年期間,巡邏大隊扣押的大貨車停放在我們停車場,被扣押的大貨車司機怕扣分,知道我和李某實熟悉,就找我?guī)兔?。我就帶著司機到巡邏大隊找李某實,一般都是司機在樓下等著,我自己去李某實辦公室找李某實說減輕處罰的事。我每次都說是朋友的車照顧一下,李某實每次都是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背面簽批違規(guī)改型,這樣就由原來的‘超載30%罰款1000元扣6分’變成只罰款500元不扣分。為了感謝李某實的幫忙,我就在每年的春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都到李某實的辦公室,有時給李某實拿2000元,有時拿3000元,每次都是用信封裝好,3年一共送給李某實2萬多元。”
和車主約定管理費送錢請求關照
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民警李某作證稱:2011年11月至2018年2月,他是大隊政工干事、內(nèi)勤。他曾在違章科辦事時,看見副大隊長李某實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背面簽字改變處罰種類降低處罰標準。2015年4月,他曾為一輛超載大貨車找羅某學幫忙,羅某學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背面簽的字,后來是按改型處罰的,罰款500元沒扣分,沒有按原來的超載處罰。
某運輸公司車隊隊長姜某作證稱:2014年巡邏大隊扣了公司的大貨車,他和姑父一起去找李某實要車,因此認識了李某實。2016年4月,他成立運輸車隊,和車主約定一年繳管理費3000元至10000元不等,他保證掛靠的貨車不扣車、不處罰。2016年5月,他到李某實辦公室給李某實1萬元,請求幫忙照顧。2016年7、8月份,他保的車因超載30%以上被扣了兩次,他找李某實處理,李某實都是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背面簽字改變了處罰種類,降低了處罰標準,3臺車他交了一個50元扣1分,兩個500元不扣分的處罰,正常處罰是罰款1000元扣6分,駕駛員扣滿12分就得降型學習,所以駕駛員都愿意多花錢不扣分。2016年9月,他又給李某實送了1萬元。他給李某實送錢是因為李某實是巡邏大隊的副大隊長,是想讓李某實對他的車隊給予關照。
兩交警分別被判刑9個月、8個月
2018年4月27日,南崗區(qū)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實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加起訴)、被告人羅某學、李某軍、吳某林犯濫用職權罪,向南崗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原副大隊長死亡中止審理
法院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17日、7月23日、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李某實于2018年9月11日死亡,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號刑事裁定,對李某實中止審理。
法院認為,在黑龍江省公安廳規(guī)章與黑龍江省地方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羅某學不向上級機關請示,擅自改變交通違法事實進行減輕處罰,屬于濫用職權。羅某學作為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科長,應對本科所有的交通違法案件進行嚴格審查、把關,但其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屬于不作為的濫用職權。李某軍、吳某林作為違章處理科辦案民警,在處理具體違法案件時,明知領導簽批改變交通違法事實違反相關法規(guī),而不提出糾正意見,繼續(xù)按照錯誤決定處理案件,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亦屬于不作為的濫用職權。
三被告人因濫用職權獲刑
2018年11月15日,南崗區(qū)法院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號刑事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羅某學有期徒刑1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某軍有期徒刑9個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8個月。
法院判決后,羅某學、李某軍、吳某林均不服,向哈爾濱中院提出上訴。哈爾濱中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決定不開庭審理。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的證據(jù)與原審一致。
哈爾濱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至2017年期間,李某實、羅某學在辦理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案件時故意逾越職權,通過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背面簽批改變違法事實的方式,減輕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案卷955件,致使國家遭受損失723416元。李某軍、吳某林收到經(jīng)簽批改變違法事實意見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后,故意逾越職權,減輕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
交警喊冤對上級命令只能服從領導批示無權改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3上訴人均否認實施濫用職權行為。
羅某學上訴辯稱,其職責只是對被處罰人接受處罰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其無權對上級領導的簽批進行審核調(diào)整。李某軍上訴辯稱,其作為處理民警,對于領導的簽批是否正確無從判斷,只能按照領導簽批辦理,李某實有權對外勤民警作出的處罰予以審查變更,其對上級的命令和決定必須服從,其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的情況曾提出過意見和建議,但上級未改變。吳海林上訴辯稱,其作為窗口工作人員,沒有改變處罰結果的職權,其只是按審批意見處理違法。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學作為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科長,其職責為對本科處理的交通違法案件進行嚴格審查、把關,但其超越職權,擅自改變交通違法事實進行減輕處罰,同時故意不履行職責,對李某實等人的濫用職權行為聽之任之。李某軍和吳某林作為處理科民警,其職責為依法辦理交通違法案件,但二人在辦案過程中,故意不履行職責,對李某實、羅某學等人違法簽批改變交通違法事實的濫用職權行為未提出糾正意見,仍遵照執(zhí)行。3上訴人均屬濫用職權。
案發(fā)時,黑龍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文件的規(guī)定確與《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存在沖突,但3上訴人并未一視同仁,而是相同的問題做不同的處理,仍屬濫用職權。因此,法院對3上訴人所提相關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2019年3月,哈爾濱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分析基層公務員的確難當改變工作作風還在路上
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巡邏大隊執(zhí)法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問題,也有人看不慣。巡邏大隊周某等民警表示,2011年巡邏大隊執(zhí)法就執(zhí)行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簽字后才能進行處罰這個流程。2016年3月22日之后,交警支隊下發(fā)《關于集中紀律作風整頓的方案》文件,大隊領導班子開會的時候,他曾提出按照文件要求應當取消“一支筆”,杜絕在違法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并將相關情況反映給支隊,會議上李某實明確提出不贊同文件的內(nèi)容,說如果不簽字就沒有辦法對外勤執(zhí)法進行監(jiān)督,他分管違章處理科,就要必須按照之前的工作流程,繼續(xù)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
周某當時向交警支隊領導反映李某實違反文件規(guī)定,繼續(xù)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問題。他向支隊領導反映的第二天,巡邏大隊召開全體大會,出席的支隊領導提出要求,重申不允許再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變更違法處罰項目,但李某實在會后依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
基層民警按領導指示辦案被判濫用職權,冤不冤?5月20日,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明知是錯的還要執(zhí)行,這兩位獲刑民警并不冤,未對領導提出糾正意見也屬于濫用職權,如果兩位民警能對濫用職權處理違法的領導大膽說不,堅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案,就不會違法,更不會獲刑。
“現(xiàn)實中說情打招呼,按領導的意思照辦的情況很多,社會生態(tài)惡化,基層公務員的確難當?!敝窳⒓抑赋?,官大一級壓死人的現(xiàn)象嚴重,有時候基層公務員不聽領導招呼,會被穿小鞋,甚至工作崗位也會受影響,這的確是個現(xiàn)實問題。但有的領導執(zhí)法違法、執(zhí)規(guī)違規(guī),作為下級,有責任和義務對其說不,這也是工作職責?!斑@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如果領導違法違規(guī),就不能完全按領導個人意志辦。”竹立家表示,這個案件往小說就是搞不正之風,這也說明我們改變工作作風還在路上;往大說就是嚴重的權力腐敗問題,傷及老百姓對執(zhí)法部門的信任,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律師說案明知違法被動執(zhí)行也擔責
基層民警按領導指示辦案,工作出現(xiàn)失誤是否需要擔責?5月18日,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兩位民警作為違章處理科民警,是國家公職人員,其法定職責是按照職責所賦予的工作內(nèi)容展開工作,并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違法,而非領導的不當指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nèi)發(fā)現(xiàn)領導指示出現(xiàn)問題后,應當詢證,而非一味盲從或者視而不見,這是一種玩忽職守、不盡職的表現(xiàn),即瀆職行為。
趙良善認為,下級應當服從上級指揮及命令,如果上級領導命令是在法律的范圍內(nèi)指示,且不存在程序違法情況,這種情況下,即使后期證明是錯誤的,下級不承擔責任;如果上級領導決策或者指示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符合正常的執(zhí)法規(guī)范,而下級未盡到工作職責,存在審核不嚴、盲目執(zhí)行等情況,此時,下級就需要承擔責任。
趙良善介紹,《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執(zhí)法黑洞之所以會出現(xiàn),還是源于對于執(zhí)法機構的管理、監(jiān)督欠缺所致?!壁w良善建議加強網(wǎng)絡監(jiān)督,實施執(zhí)政公開透明制度,增加領導負責制,加大內(nèi)部問責。同時,也應增加違法犯罪成本,起到應有的犯罪震懾作用。
“從法院的判決關鍵點來看,2民警并不屬于工作失誤,而是對于上級領導的違法犯罪行為明確知曉,但卻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nèi)不僅不加阻止,還參與幫助,法院判決的依據(jù)一般是從工作內(nèi)容和違法犯罪的次數(shù)來判定。”國內(nèi)某刑事業(yè)務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對于基層民警而言,其是否承擔責任,關鍵是看其主觀上是否對違法犯罪事實明知,如果其明知或者應該知道,就算是被動提供幫助或執(zhí)行,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來源:華商報
孫奎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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