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高兩部發(fā)布《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犯罪嫌疑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對被害人使用軟暴力,可構成多種犯罪,為使讀者對于這些犯罪情形以及對于其中的“軟暴力”有深入的了解,本期法信干貨小哥整理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和司法觀點,供法律人參考。
1.采用軟暴力手段向個體搬運工強拿硬要“管理費”,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劉某英等5人尋釁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尾隨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向個體搬運工非法收取“管理費”,屬于強拿硬要,其在一定范圍內欺壓百姓,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年4月9日第3版
2.惡勢力團伙為討債利用“軟暴力”手段滋擾、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可成立尋釁滋事罪——白某某、王某尋釁滋事案
案例要旨:為討債務,糾集多人多次以堵門、噴涂字體、潑糞、擺放花圈及貼條幅、砸玻璃等方式滋擾、恐嚇被害人,符合惡勢力犯罪團伙利用“軟暴力”實施犯罪的情形,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且經有關部分制止后仍繼續(xù)實施的,可成立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8)冀0406刑初234號
審理法院: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
3.雖未使用器械,未進行毆打,但采用“軟暴力”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從而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的,可成立敲詐勒索罪——劉某某等人犯敲詐勒索
案例要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組織多人對非法營運人員采取威脅、糾纏、恐嚇被害人不讓其離開等精神強制的“軟暴力”的方法,雖未使用器械,未進行毆打,但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的,可成立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8)川0623刑初259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法院
4.采取軟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可成立強迫交易罪——李鵬強迫交易案
案例要旨:采用在收管理費的過程中進行言語威脅、雇傭社會閑散人員制造聲勢、圍在攤位前干擾商戶做生意等軟暴力手段,對商戶形成心理威懾和強制,再以協商的名義逼迫商戶同意不平等事項,屬于采取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可成立強迫交易罪。
案號:(2018)冀1023刑初182號
審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人民法院
5.為討債,采取軟暴力方法剝奪他人自由的的,可構成非法拘禁罪——謝某、李某非法拘禁案
案例要旨:為討要債務,將被害人帶往異地,采取陪吃、陪住、陪玩的軟暴力方法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案號:(2015)茂電法刑初字第99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原茂港區(qū)、電白縣人民法院合并)
1.恐嚇、威脅以及隱性脅迫等行為均可納入“軟暴力”的范疇
“軟暴力”是近年來刑事司法實踐中多次出現并被使用的“高頻詞”。例如,“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就使用了滋擾型“軟暴力”的提法。2018年1月,為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最高檢也下發(fā)通知要求嚴厲打擊“軟暴力”等犯罪。但是,“軟暴力”并非法律概念,需要對其內涵和外延作出準確理解,否則,將造成司法實踐中的困擾。
有觀點認為:“軟暴力的實質是精神暴力,是指肉體暴力之外的能夠影響、左右、強制甚至控制他人內心選擇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惫P者認為,上述觀點并不妥當。首先,從語法表達的結構上來看,“軟”暴力和“硬”暴力都是對暴力特征的形容,反映的是暴力的性質;“精神”暴力與“肉體”暴力則強調的是暴力的內容與對象。所以,“軟暴力”與“精神暴力”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涵義。其次,從實際表現來看,“軟暴力”并非不使用(硬)暴力,只不過其使用的暴力程度可能較輕微,難以評價為違法意義上的“暴力”。再次,“軟暴力”并非僅僅針對被害人的精神,完全可能存在對被害人的人身實施的軟暴力,例如拍肩膀、摸臉頰(并非扇耳光)等。因此,如果將“軟暴力”限定于“精神暴力”,在邏輯上不周延,在實踐中不可行,在理論上講不通。
筆者認為,“暴力”是一種行為,其實質是對行為對象的身體或精神造成威脅或損害。從程度上講,暴力有輕有重;從形態(tài)上看,暴力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無形的。軟暴力的實質,是對被害人的心理形成某種強制或脅迫;其主要方式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體或心理?;诖?,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軟暴力”對應的是“硬暴力”,“精神暴力”對應的是“肉體暴力”,但“軟暴力”不等于“精神暴力”,“硬暴力”也不等于“肉體暴力”。第二,“軟暴力”與“精神暴力”之間是交叉關系,“硬暴力”與“肉體暴力”之間也是交叉關系;換言之,“軟暴力”不限于“精神暴力”,“硬暴力”亦不限于“肉體暴力”。第三,“軟暴力”與“肉體暴力”之間是交叉關系,“硬暴力”與“精神暴力”之間也是交叉關系;換言之,“軟暴力”也有可能針對被害人肉體實施,“硬暴力”也有可能對被害人的精神產生重大脅迫。
此外,關于“軟暴力”與“威脅”之間的關系,有觀點指出:“大多數軟暴力行為應歸于‘暴力、威脅之外的其他手段’?!卑凑者@一觀點,“軟暴力”與“威脅”之間是對立關系。但這一觀點還有商榷的余地。當行為人采取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時,實際上已經給被害人的心理形成了內心恐懼,完全符合“威脅”的要義,行為人的行為可能觸犯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等罪名。如果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只是“軟暴力”而非“威脅”,必然造成處罰的漏洞。行為人實施“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行為時,或多或少都會含有恐嚇、威脅乃至輕微暴力的成分,將“軟暴力”與“威脅”對立起來并不妥當。
筆者認為,“軟暴力”與“威脅”之間是包含關系,亦即所有的威脅都屬于軟暴力,但軟暴力不限于威脅。例如,司法實踐中部分惡勢力人員采取“跟貼靠”等方式向他人索債,但與被害人并無任何交流,此時可以將其評價為糾纏型軟暴力,但尚不屬于威脅。又如,惡勢力人員采取貼標語、潑油漆、放鞭炮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債,此時也可將其行為認定為滋擾型軟暴力,其中部分行為(如潑油漆)還可以評價為威脅??梢姡洷┝Φ姆懂牬笥谕{并且包含威脅。事實上,恐嚇、威脅以及隱性脅迫等行為均可納入“軟暴力”的范疇。
(摘自:《“軟暴力”的新理解》,作者:周海浪,載于《檢察日報》2018年07月02日,第3版)
2. “軟暴力”系構成黑惡勢力犯罪諸多犯罪種類的手段形式之一
2018年初,中央部署開展的新一輪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面對這一新形勢,準確對焦將刑事政策、規(guī)范治理的重點放在“軟暴力”這一新時期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手法上,及時出臺《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準確把握了黑惡勢力犯罪的發(fā)展規(guī)律,及時回應了黑惡勢力犯罪治理中的焦點與難點問題。
(1)準確定位“軟暴力”的法律地位與性質
《意見》承繼了2018年初“兩高”“兩部”頒發(fā)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精神,針對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議頗多、實踐操作困惑較大的“軟暴力”法律定位模糊、法律屬性存疑等重大問題,首次明確將“軟暴力”這一類違法犯罪形式界定為“違法犯罪手段”,換言之,“軟暴力”系構成黑惡勢力犯罪諸多犯罪種類的手段形式之一,并非獨立的犯罪罪名與類型?!兑庖姟返谖鍡l、第七條、第八條等的用語表述方式,進一步強調了認定存在相應的“軟暴力”行為之后,構成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黑惡勢力犯罪的具體罪名仍需要“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
這一界定方式體現在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下,在法治軌道上回應“軟暴力”這一新型黑惡勢力犯罪主要行為模式帶來的挑戰(zhàn),將“軟暴力”作為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行為加以對待與規(guī)范,既有助于對黑惡勢力“打早打小”,同時兼顧“打準打實”的掃黑除惡政策總要求。
(2)精準細化規(guī)定了“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的表現形式
《意見》第一條對“軟暴力”進行了概括式的界定,第二條進一步作出列舉式規(guī)定,根據過去長期的司法實踐特別是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過程中的執(zhí)法司法經驗,對“軟暴力”犯罪手段的通常表現形式進行了詳盡的列舉。這對于指導一線辦案機關準確認定“軟暴力”的各種復雜表現形態(tài),準確、精準地打擊“軟暴力”式的黑惡勢力犯罪極具指導價值。在列舉的各種常見表現形式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驅趕從業(yè)人員、派駐人員從而控制廠房、辦公區(qū)、經營場所、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各類形式的“軟暴力”表現方式不一而足,從各個方面涵蓋了“軟”字的具體形態(tài),有助于眾多的執(zhí)法一線人員以及社會各界形象化、具象化的理解“軟暴力”的內涵、外延,推動“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工作進一步走向精準化。
近年來利用互聯網等各種新型信息工具實施“軟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快速增加,《意見》第二條第二款專門明確“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的符合本意見界定方式的各類違法犯罪手段,也應當認定為“軟暴力”行為,這一規(guī)定,實現了網上與網下“軟暴力”的全面打擊、一體規(guī)范。
(3)正確處理了“軟暴力”與黑惡勢力犯罪的體系關系
“軟暴力”與暴力、次暴力等物理強制色彩更為濃重的違法犯罪手段對應而存在,系黑惡勢力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呈現出來的更為隱蔽、犯罪成本更為低廉、游離于法律邊緣的一類典型犯罪手法,其本身與黑惡勢力犯罪的形成、發(fā)展息息相關。正是基于這一犯罪規(guī)律,《指導意見》及新一輪掃黑除惡專項行動才將“軟暴力”作為了規(guī)制的重點,更為重要的是無論是《指導意見》還是《意見》都并非孤立的規(guī)范“軟暴力”行為,而是將其納入到黑惡勢力整體規(guī)制體系中,強調了“軟暴力”系以暴力為基礎、以暴力為威懾的一類特殊形式的準暴力行為方式。換言之,“軟暴力”與暴力之間存在著難以割裂的細密聯系,正是基于這一法律判斷基礎,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方才將“軟暴力”行為作為了規(guī)制的重點。
《意見》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認定構成“軟暴力”的各項行為須具備的各種情形均體現了與黑惡勢力犯罪及其暴力色彩之間的各種關聯關系,比如本身就是黑惡勢力實施的,或者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曾為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而再次犯罪的,攜帶兇器實施的,有組織性行為或足以使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實可能的。這些明文列舉的情形進一步肯定了《指導意見》及先前多部司法規(guī)范性文件中對黑惡勢力行為方式的確立原則,即“軟暴力”須與黑惡勢力集團、組織的成立及其暴力行為方式之間存在直接聯系,單純的、獨立的“軟暴力”行為不適用本《意見》的各項規(guī)定,能否構成個罪應另當別論,適用先前既有的入罪評價標準。
總體上看,《意見》及時有力地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針對黑惡勢力犯罪的發(fā)展規(guī)律,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總結一年來的掃黑除惡司法實務經驗,對“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同時《意見》也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及其成立要件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摘自:《在法治軌道上精準打擊“軟暴力”犯罪》,作者:程雷,選自《人民法院報》,2019年04月13日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五、采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六、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七、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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