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以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需區(qū)別情況處理
2002年初,張先生與李女士夫婦出資8萬元,購買了張先生父親單位的一套房改房,按照當時的房改政策,房屋登記在張父的名下,但該房屋一直由張先生夫婦居住。
2017年3月,張先生與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二人就房改房的分割產生分歧,因為隨著市場房價飛漲,該房屋市場價達到55萬元。張先生主張該房屋應當屬于其父所有,只愿意將出資部分進行分割,而李女士則認為該房屋是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出資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就房屋本身進行分割。由于雙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隨后李女士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房屋。
對于涉案房屋如何分割,關鍵要看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2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币虼耍姘阜扛姆康漠a權屬于張父所有,而不是張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該解釋并未規(guī)定房產升值部分的利益分割,所以房產升值部分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請求分割房屋的請求。
房改房是與我國特殊國情相適應、在推進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過渡性產物。我國房改政策對于房改房購買資格條件作了嚴格規(guī)定,房改房的出售對象僅為單位職工個人,每名職工只能享受一次,且購房職工在購買時,考慮職務、工齡、年齡等多種身份因素,享受一定的付款折扣及稅收等方面的優(yōu)惠,因此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房改房是帶有“身份”屬性的福利房。當然,并非所有的房改房都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已經過戶到夫妻雙方或一方名下,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與父母簽有書面委托購買合同,或雖然沒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但父母承認委托購買的。因此,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如果夫妻以父母名義出資購買的房改房,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出資一般作為債權處理。綜上,李女士可就買房屋時支付的8萬元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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