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可以說90%的企業(yè)投資人都不知道,將公司的營業(yè)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下面通過小案例來分析將企業(yè)營業(yè)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所面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
案例
甲公司的股東乙將公司的營業(yè)收入1000萬元直接轉入個人賬戶,沒有將公司的營業(yè)收入轉入公司的賬戶。甲公司在財務處理上仍然將1000萬元的收入正常入賬,且及時進行納稅申報,交納稅款。對于甲公司乙股東的行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稅法上的責任
按照常理,股東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稅的考慮(此處分析不考慮股東乙對于現(xiàn)金的要求及轉移公司財產的目的),沒有必要將本來歸屬于甲公司的1000萬元的營業(yè)收入不經過公司的基本賬戶,直接轉入到個人賬上,這樣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一)1000萬元的貨款需要交納170萬的增值稅,如果企業(yè)正常登記入賬,對于增值稅的交納上不存在風險。
(二)在交納企業(yè)所得稅方面,1000萬元也是要交納的。拋開成本要素不考慮,1000萬元需要交納1000*25%=250萬的企業(yè)所得稅。如果甲公司對于企業(yè)所得稅也正常交納的話,對于企業(yè)所得稅不存在風險。
(三)股東從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賬上,按照我國稅法的規(guī)定,該行為視為對于股東個人的分紅。股東個人的分紅應該繳納20%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乙股東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為200萬元。因為股東乙直接將本應入公司的帳資金轉到個人帳,等于股東沒有繳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偷逃200萬元的稅款屬于重大違法犯罪的行為。
(四)對公司年度報告公示的影響(以前屬于企業(yè)年檢)。公司本來有1000萬元的現(xiàn)金流入,但是由于股東將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名下,直接導致公司少了1000萬元的現(xiàn)金,對于年度報告公示會產生重大影響。
二、刑法上的責任
(一)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1000萬元的營業(yè)收入本來屬于公司的貨幣資金,在會計上歸屬于公司的資產。
如果公司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公司的貨幣資金1000萬,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由于1000萬金額比較大,屬于嚴重的職務侵占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根據(jù)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若將1000萬元的貨款挪作他用,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由于1000萬金額較大,屬于嚴重的挪用資金的行為。
三、民事上的責任
(一)1000萬元的營業(yè)收入屬于公司的資產,假如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話,直接后果可能出現(xiàn)企業(yè)與個人財產的混同,當對外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會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帶來重大的法律風險。假如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為公司的話,抽走1000萬元的股東需要將1000萬元返還公司,在1000萬元以內承擔責任。
(二)客戶將1000萬元沒有經過公司基本賬號直接打到股東乙的賬上,說明客戶并沒有與公司結清債權債務關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講,客戶轉給股東乙一筆錢,但是公司與客戶1000萬元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對于客戶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客戶不經過公司基本賬號打到個人賬上風險大,客戶采取這張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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