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一案,2016年4月5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月第一被告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第二被告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三被告普某有期徒刑五年,第四被告有期徒刑四年。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底,第一被告邀約第二三四被告到KTV唱歌,在唱歌過程中,第一被告敬被害人酒,被害人不喝,第一被告覺得沒有面子,遂教唆二三四被告對被害人教育下被害人。二三四三被告遂對第一被告進行拳打腳踢,其中第二被告用拖鞋毆打被害人頭部,后被害人因為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二三四被告親屬各賠償了人民幣四萬元給被害人父母。
事后,二三四被告到第二被告家向第二被告父親講明了案件,商量到公安局自首被公安局抓獲。
本辯護人介入后,提出,本案存在自首情節(jié),第三被告系被教唆,系本案的從犯,死亡結果屬于實行行為過線,不應當對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等辯護意見。
一審法院經審查查明,第三被告的準備自首行為成立,從犯地位成立,不采納實行行為過限的意見,最終決定減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普某對判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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