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繼承法,除自書遺囑外,其他形式的遺囑均以見證人在場為其必要條件。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能夠客觀公正地證明遺囑真實性的人。一般來說,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才有足夠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可能受利益驅(qū)動而作不真這的證明。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以下三種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指所有的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一般認為,其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近親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quán)人或者債務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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