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12月,美國A服裝公司與中國B服裝進出口公司簽訂了一宗服裝進出口合同:由B服裝進出口公司向A服裝公司出口印花襯衫布15000碼,價格條件為1.5元人民幣/碼FOB上海。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批貨物將在2002年3月、5月、6月及7月分四批出口,交貨日期分別為賣方收到買方寄送的襯衫布花樣后60天。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A服裝公司還向B服裝進出口公司透露,A服裝公司進口這批印花襯衫布主要是為了在當年的8月以前趕制一批休閑襯衫,以便在夏季的休閑裝市場上銷售。
合同訂立后,B服裝進出口公司分別于2002年1月10日、2月28日、4月20日及6月10日收到A服裝公司寄送的印花襯衫布花樣。B服裝進出口公司收到花樣后分別于3月8日、4月30日、5月15日及8月9日分別將四批印花布交付承運人以完成交貨義務。
正當B服裝進出口公司等待A服裝公司支付貨款時,A服裝公司卻發(fā)來電報稱:由于B服裝進出口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貨物,而且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延期交貨造成A服裝公司無法及時將購買的印花襯衫布用于當年一款頗為流行的休閑襯衫的生產(chǎn),致使A服裝公司喪失了本可占領的休閑裝市場,因此A服裝公司認為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A服裝公司有權撤銷合同,并拒絕支付對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貨款。
對于A服裝公司拒絕付款的行為,B服裝進出口公司認為毫無道理。于是B服裝進出口公司將此案提交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過程中,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B服裝進出口公司對于前三批出口貨物,完全是按照合同履行的。第四批貨物的交貨日期盡管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但是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延期交貨完全是由于A服裝公司延遲寄送印花襯衫布花樣造成的。而且盡管第四批貨物是在7月以后交付的,但這并沒有超出B服裝進出口公司應在"收到買方寄送的襯衫布花樣后60天"交付貨物的期限。因此,延期交貨的責任不能完全歸咎于B服裝進出口公司。此外,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代理律師還認為A服裝公司主張B服裝進出口公司根本違約的理由不足。
一、關于合同的履行期限
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內履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基本的義務之一。對于貨物買賣合同來說,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在國際貿易中,賣方是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顯得更加重要。因為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賣方往往相距遙遠,如果賣方不能及時交付貨物,就很可能導致買方無法使用購買的貨物進行生產(chǎn),從而對買方造成損失。在轉售的情況下,如果國際市場價格發(fā)生劇烈波動,賣方的延遲交貨還會導致買方再轉售時發(fā)生損失。因此如果賣方不能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交付貨物,賣方的行為就構成違約,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因此雙方往往不能確定明確的合同履行日期,而是確定某一段時間作為合同履行的期限。在本案中,買賣雙方就約定2002年的3月、5月、6月及7月作為賣方交貨的期限,而且賣方應在收到印花布花樣后60天內交付貨物,因此可以說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并沒有約定在具體的某一天交付貨物。那么如何判斷賣方是否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交付貨物的呢?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也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情況下債務人應當如何履行合同義務做出了與《民法通則》相同的規(guī)定。此外,針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問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做出了規(guī)定。該公約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賣方必須按以下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貨物:如果合同規(guī)定由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交貨。"
通過對本案案情的敘述,可以明確買賣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確定具體的交貨日期,而是確定了幾段時間作為賣方交付貨物的期限。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B服裝進出口公司應當在這幾段時間內的任意一天履行交貨義務。很顯然,B服裝進出口公司對前三批貨物的交付是符合合同約定的,只有第四批貨物的交付超出了合同約定期限。但是,正如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代理律師在仲裁過程中所闡明的,B服裝進出口公司對于第四批貨物的延遲交付是由于A服裝公司延遲寄送印花布花樣造成的,A服裝公司對最終導致這批貨物的延遲交付負有一定的責任。而且非常重要的一點是,B服裝進出口公司交付第四批貨物仍然符合"交貨日期分別為賣方受到買方寄送的襯衫布花樣后60天"的約定,再結合B服裝進出口公司對前三批貨物交付的情況,完全可以認定B服裝進出口公司的對第四批貨物的延遲交付并不是故意的,B服裝進出口公司沒有惡意拖延交貨期限。
二、關于分批交貨
本案的案情涉及的另一個情況就是,B服裝進出口公司是分批交貨,而不是一次性交貨的。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在一宗合同項下分批交貨的情況。這就產(chǎn)生一個問題,如果當事人對其中某批貨物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是否影響當事人對整個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
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要分為幾種情況?!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是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fā)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布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如果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我國《合同法》第一六六條也做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約定的,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互相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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