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shù)額的貨幣所有權(quán)移轉(zhuǎn)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nèi)返還同種類同數(shù)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lǐng)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法律咨詢:
2006年5月,王某向我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2分,年底前歸還。到期后,王某并未還款,我多次催討未果,遂以借條為憑,于2007年4月向自己住所地A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立即歸還還本付息。A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其他相關(guān)的法律文書。王某向A法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認為A法院無管轄權(quán),要求A法院將本案移送至自己住所地的B法院。
律師回答:
本案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履行地沒有特別約定,故貸款方,即你所在的A地為合同履行地,A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quán),被告王某的異議并不成立,應當裁定駁回。
相關(guān)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guān)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之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雙務(wù)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wù),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wù)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wù)。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p>
馬學斌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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