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僑其屬于涉外婚姻,依據(jù)《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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