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丈夫是個軍人,我們2003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育了一個女兒。我們是經別人介紹認識的,婚前互相不是很了解。結婚以后,由于長期兩地分居,我們之間的感情非常淡,女兒出生以后,婆婆來家里看孩子,由于瑣事增多,加之我與婆婆關系不好,因此與丈夫經常吵架。我認為我們的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再繼續(xù)生活在一起了,多次提出離婚,我丈夫都不同意。我想問下,如果我去法院起訴要求與我丈夫離婚,能獲得支持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關于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都包括什么樣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第23條的規(guī)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3項的規(guī)定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根據上述規(guī)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下:(1)現役軍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2)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強奸、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
從你所陳述的情況來看,你丈夫沒有上述的重大過錯,因此,在他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即使你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官也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能夠證明你丈夫有以上的重大過錯,并且證據確實充分的話,法官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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