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人尤其是房產產權未登記一方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很不公平,其實不然,房屋產權未登記一方除了可以積極要求返還已支付的貸款款項以外,根據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共同勞務使房屋增值等因素,還可以得到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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