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愛說說】“剁手黨”又愛又恨的“雙11”、“雙12”剛剛過去,淘寶小主們看著噌噌上漲的銷售額樂開了花。但是,當網店的夫妻倆鬧離婚時,這些網店能分嗎?我國現行法律未對網店、郵箱、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的分割進行相應規(guī)定。通說認為,虛擬財產在確定市場價值后,可以綜合各方因素進行分割。
|作者:不詳
|來源:深圳市法學會(ID:law_shenzhen_ok)
互聯網時代,網絡虛擬財產不時惹出紛爭,越來越多的80后、90后離婚官司涉及分割網絡虛擬財產的訴求。這類財產五花八門,包括“吉利”數字的網聊軟件號碼,電子郵箱,網絡游戲中的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網店等。近日,人民法院報公布了一例“夫妻離婚后,作為共同財產的六家網店怎么分割”的案例。筆者本期就該案例所涉及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對讀者朋友們有所幫助。
【案情回顧】
吳先生和李女士于2007年在朋友婚禮上認識后不久相戀,隨后步入了婚姻殿堂?;楹?,他們敏銳地覺察到淘寶網的商機,先后辭去原來的工作,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化妝品店,進貨、銷售、發(fā)貨、統(tǒng)計,全部一手操辦,很快就有了大批買主,好評率和信用度也越來越高,不久便獲得了一個皇冠的信用等級。兩人的夫妻店生意愈發(fā)紅火,店鋪也越開越多,離婚前已經擁有六間網店。隨著生意紅火,收益頗豐,小兩口的日子過得有滋有味。而之后兩個女兒的出生,兩人的生活開始有了摩擦,關系日漸疏離,三天兩頭為了家庭瑣事矛盾不斷,爭吵不休。身心疲憊的吳先生決定離婚,可多次與李女士協商都沒有結果。最終,吳先生起訴至法院。
庭審時,李女士表示如果要離婚,就必須分割六間網店,她還認為六間網店價值150萬元。吳先生雖同意分割網店,但認為淘寶網店是虛擬財產,并不值150萬元,如果真值那么多,他愿意放棄網店,讓李女士折款70萬元給他。夫妻離婚時分車分房不奇怪,但要分割網店,還真讓承辦法官有些頭疼。網店屬于虛擬財產,而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虛擬財產保護法,且虛擬財產的價值難以認定。而六間網店只有兩間是夫妻兩人實名認證登記,其余四間均是登記在男方親戚名下??紤]到雙方均承認六間網店是屬于夫妻共同經營的,承辦法官詢問了其余四間網店的實名登記者,他們均認為自己只是出借了身份證,屬于掛名,現有證據完全能夠證明店鋪權屬歸于吳先生和李女士。在此基礎上,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的調解,近日,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離婚,關于網店的歸屬,雙方各分得三間網店。
【各方說法】
目前,法律對虛擬財產無具體定位,但虛擬財產也有財產屬性。比如網店,通過這一虛擬平臺可以創(chuàng)造現實財產,因此它就有了現實的財產屬性,可以分割、繼承。一些法律專業(yè)人士認為,諸如網絡游戲中的賬戶、裝備及貨幣,是玩家花費大量時間、精力積攢下的虛擬財產,也可視為一種勞動所得,因此屬于財產范疇。還有一些專家指出,目前很多虛擬財產可在網上流通、交易,有的甚至能在交易中轉化為現實貨幣,它們具有一般商品的屬性,應該被承認為財產,得到保護。
本案主審法官、五華縣人民法院河東人民法庭法官李常安認為,正因為虛擬財產具備一般商品的屬性,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當審理涉及虛擬財產的糾紛時,大都認可虛擬財產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但沒有直接而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作依據,也因為這樣,處理涉及虛擬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現在多數靠調解來結案,法理跟不上,只能用情理解決。
對網店等虛擬財產,爭議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李常安認為,法院可以判決分割在網店下的實體貨物,對網店的經營收入、債務也一并進行分割,對是否可以分割網店,他認為網店與實體店一樣,除了沒有實體店鋪,也凝聚了經營者的智慧與付出,有的網店聲譽和級別不亞于實體店,應當認可其財產的合法性。他建議,應盡快出臺有關的司法解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進行界定,對虛擬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明確相關法律規(guī)定。
【法律點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法條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方式。在離婚時,雙方有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且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虛擬物品是否屬于財產
法律界觀點截然不同
大家都知道,在離婚之后,夫妻共有財產應該合理分配,例如房屋、汽車等等。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互聯網已經滲入到人們的生活。與此同時,一些看不見、摸不著的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婚姻法中的財產劃分范疇,這個問題引發(fā)了很大的爭論。虛擬物品到底是否屬于財產,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虛擬物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也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有人認為,虛擬物品屬于財產。人們在獲得虛擬物品時,必須要花費一定的金錢、時間、精力。且虛擬物品本身也有價值,可以直接用人民幣進行交易,甚至一些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已經形成固定“匯率”,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也有人則認為,虛擬物品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虛擬世界的物品,其本身沒有任何經濟價值。它只是用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在某個軟件運行的時候,才起到作用,如果從網絡空間獨立出來就什么價值也沒有。
虛擬財產有一定市場價值
確定市場價格是分割關鍵
本案中,吳先生和李女士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營了6個淘寶店,而且生意紅火,收益頗豐。這6個淘寶店雖然不像汽車、房子一樣看得見、摸得著,可確實存在一定的市場價值,會產生不錯的收益。每個淘寶店都經營著不同的物品,并且收益也各不相同,也正是因為這點,給法官在財產認定多少上制造了難題。
如果本案中的淘寶店屬于婚姻法中的財產范圍,那么它的價值多少,認定方法就成了關鍵。要是數個相同的虛擬財產,則就不用考慮價值,均等分給雙方即可。可本案中卻不盡相同,此時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這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在協商不成時就必須找到專門的認定機構,根據市場價格來確定價值,因為虛擬財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最能直接反映出虛擬財產價值。
最后,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如果有價值體現,就應當認定為財產分割的范圍。因為在當今網絡世界,網民通過注冊ID進行網上瀏覽、游戲,每個ID都具有唯一性,其代表了網民在網絡特定空間內的身份。諸如網店賬號、QQ及其他通訊賬號、網絡游戲賬號、虛擬貨幣、虛擬裝備、電子郵箱賬號及微博、微信、域名等眾多的虛擬物品,都可進行轉讓,從而獲得相應價值的現實貨幣。而關于這個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目前還不健全,筆者也希望立法部門能夠及時就相關問題盡快出臺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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