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chǎn)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后遺產(chǎn)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托。
在我國,遺囑形式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2、代書遺囑,即由他人代書的遺囑,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有效:
(1)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當場見證。
(2)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
(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均須簽名。
以上三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屬無效。
3、錄音遺囑,要使錄音遺囑有效,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便無效。
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也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也是無效。而當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應屬無效。
5、公證遺囑,對于以上四種遺囑形式,經(jīng)遺囑人親自申請,可以經(jīng)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而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yōu)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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