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婚姻曾經(jīng)普遍存在于農村地區(qū),現(xiàn)在部分地方仍有相關一部分群眾只舉行儀式而未辦理結婚登記,那么,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是否還有對事實婚姻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按照上述的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對于“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這個問題,應該分情況討論,不能籠統(tǒng)觀之。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jīng)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是“事實婚姻”。
2、1994年2月1日以后發(fā)生的上述情況,則屬于同居關系。
3、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jīng)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二、法律處理意見依據(jù):
法律關于事實婚姻的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chǎn)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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