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征夫,律師,現任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執(zhí)行合伙人。其曾最早在政協(xié)會議上提出廢除勞教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的議案。今年依舊出席兩會,為法治改革進言獻策。
記者:去年出了十幾起冤假錯案的糾正,比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福建念斌案,還有貴州王元松案等。您覺得出現冤假錯案的深層次根源在哪?
朱征夫:深層次的根源應該就是全社會都有一種有罪推定的意識。比如仇官仇富,如果是做官的或者富人被抓,大家一般不會同情你,覺得肯定是有事,沒事兒也一定會有點事。
去年糾正的福建念斌案也是多少年了才糾正過來;呼格案立案都快有八九年了,去年才最后糾正過來;還有貴州有一個王元松案,在(監(jiān)獄)里面已經坐了十年了才放出來,這些案件披露的事實,確實讓人觸目驚心。出了這些問題,我們不要把責任僅僅歸咎于我們的司法制度,我們的司法人員,他們當然要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我認為我們全社會都有責任,那就是有罪推定。
記者:那么有罪推定意識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朱征夫:我們現在有些做法,比如抓了人還沒審判就上電視對著鏡頭認罪,嫌犯一招供,一些部門就開始慶功,招供內容到底是真是假都說不準,法院還沒判,媒體就未審先判,開始講他犯罪的故事。開庭時穿囚服、剃光頭、戴手銬等等,這些都是把他當做罪犯對待。還有做得更出格的,比如搞公審、公捕。
把一些不一定站得住腳的證據端到法院,讓法官來判,他敢判無罪嗎?如果判無罪就意味著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甚至媒體,都在犯錯誤。大家都不愿意承認錯誤,只好讓他弄點什么事,承擔一些責任。這是對他非常的不公平。
按照《訴訟法》規(guī)定,在法院終審認定當事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把他當做有罪來看待,應該推定他是無罪之人。但在實際操作中做得非常非常的不夠。其實整個訴訟程序是有監(jiān)督的,但現在配合講的多,監(jiān)督講得少,而且還不是以審判為中心,都已經先推定他有罪了,差不多是把一個已經做好的菜,硬塞給法院去吃啊。
記者:作為律師,根據平時工作積累的經驗,您認為是什么原因促使當事人主動認罪?
朱征夫: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可能不知道法律上的罪是個什么概念,他可能認為自己做錯了,違反了道德,可能覺得不合乎有關規(guī)定,違反了紀律等等,但是不一定違法。
另一種,我們發(fā)現相當多的情況是當事人被強迫認罪。辦案人員面臨各種各樣的破案壓力,可能會出現好不容易抓到一個,就是他了,這也是有罪推定。所謂刑訊逼供,也是先覺得你有罪,你就是不招而已。如果真認為他是無辜的,怎么會動用刑訊呢?
其實我覺得他自己認罪,主要還是我們的制度沒有保障當事人的權利。重打擊、輕保護這個傾向一直存在。
記者:關于如何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這次兩會上您提交的建議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議是全社會都要強化無罪推定的意識,法院審判之前,不要把他當做有罪之人來對待,要尊重他的人權,尊重他的人格尊嚴。
監(jiān)督部門、權力部門,包括政法委、人大最好不要監(jiān)督個案。有時候案件發(fā)生后,家屬都來跟政府部門、黨政部門施加壓力,然后壓力轉嫁給領導,領導再把壓力轉嫁給辦案人員,最后問題案件就容易產生。
派出所、看守所都屬于公安部門,有的預審處就設在看守所,可以隨時提審,即使審訊過程中真的發(fā)生問題也沒有辦法監(jiān)督。我記得有學者建議把看守所放在司法局、司法廳來管,我覺得這是個好建議,不一定要放在司法局,也可以放在其他的部門來管,就是不要放在公安下面管,一定要讓它稍微獨立一點。
還要發(fā)揮律師的作用。比如,考慮引進律師在場權,律師參與審訊過程,提審當事人時,律師在場作為見證人。
記者:最高檢日前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其中提出要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
朱征夫:現在律師們呼吁的多是會見權,如果從根本上解決刑訊逼供的問題,我覺得律師在場權很重要。一方面保證當事人不受刑訊逼供,另一方面也可以證明我們的辦案人員是依法查案的。
記者:對于錯案追究制是不是也要遵循無罪推定的原則?
朱征夫:是的,現在有個情況是錯案一旦發(fā)生,就把過去一些辦案人員都找來,都說他們有責任。其實要分清楚到底是誰承擔主要責任,有些辦案人員可能參與了辦案,但他可能沒有在刑訊逼供中起什么作用,這個時候也不要對他搞有罪推定,只有在法院認定他們有罪之后,才能認定他確實是要承擔罪責。
馬成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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