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員工符合以下六種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如果勞動者因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司法實踐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特別提醒: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建立了工會的用人單位,如果不通知工會的,可能會被判定屬違法解除而需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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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指企業(yè)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于因醫(yī)療期滿、裁員、發(fā)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如下標準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工資基數,按照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員工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工資基數封頂,即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計算,補償年限封頂,即不超過12年。(2008年1月1日之后)
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遇到上述有關封頂的情形,無論是年限還是工資基數,都需要先以2008年1月1日進行分段,然后再根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形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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