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辯護中,作為辯護律師,針對為他人代購毒品的種種行為,在為被告人量身定作相應的辯護策略時,必須從嚴把關,從刑事證據的相關特點出發(fā),作出無罪辯護,輕罪辯護等有效辯護。
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對此,我國一直堅持從嚴從重的禁毒政策。在打擊毒品犯罪的實踐中,對不同表現形式的代購毒品行為如何定性頗具爭議。但主要在于是否構成犯罪、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還是運輸、販賣毒品罪。
一、 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在涉及為他人代購毒品的犯罪行為時,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運輸、販賣毒品罪兩種。
(一) 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二) 運輸、販賣毒品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 典型案例辯護分析
對此,結合刑事辯護實踐經驗,對代購毒品以下四種典型情形進行分析。
(一)為他人代購毒品無罪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關系,乙是吸毒人員,長期吸食海洛因。乙請甲幫其購買0.5克海洛因,并將毒販丙的地址告訴甲。甲依約辦理,沒有加價或截留毒品,也沒有從乙處牟取其他利益。對甲代購毒品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筆者認為,乙知道丙販毒,因為某些原因而委托甲向毒販丙代購毒品,甲的代購行為在客觀上與托購者乙親自前往購毒具有相同的效果;況且,甲并未接受毒販丙的委托幫其銷售毒品,故甲不具有向乙販賣毒品的故意,所以不能以販賣毒品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再者,甲幫乙購買毒品的數量達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最底數量,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甲為他人代購毒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無牟利目的為他人代購毒品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關系,乙是吸毒人員,長期吸食冰毒。某日,甲前往某毒患嚴重地區(qū)辦事,乙知道后立即聯系甲,請甲幫忙從其指定的丙處購買20克冰毒。甲找到毒梟丙買到20克冰毒,并悉數帶回交給乙,沒有加價或截留毒品,也沒有從乙處牟取其他利益。對甲代購毒品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對這種情形,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對甲、乙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以下簡稱《紀要》)也明確指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最低數額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筆者認為,該紀要的規(guī)定符合刑法理論和禁毒政策,其行為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其持有的數量以現有證據能夠確認的數量計算。
(三)有牟利目的為他人代購毒品定性為販賣毒品罪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關系,乙是吸毒人員,長期吸食海洛因。某日,乙聯系到甲,請甲幫其購買1克海洛因。甲與販毒人員丙關系甚好,能以優(yōu)惠價從丙處購買海洛因,其出于賺取一點毒資和毒品的考慮,向乙加收40元,并且在買到毒品后,截留約0.1克的海洛因。對甲代購毒品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依現行的司法實踐,甲為乙有償代購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都o要》指出: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在此類案件中,代購者具備主觀上的可責性和客觀上的刑事違法性,因此是一種可罰的行為。至于牟利的范圍,金錢利益毫無疑問是最為典型的;而其他非財產性利益,應嚴格限定在雙方有約定或托購者明確承諾的可預期的范圍內。
在刑事辯護中,辯護律師在涉及為他人代購毒品相關案件的時候,需要結合證據情況,嚴謹地審查案情,為當事人謀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劉小燦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化繁為簡,為當事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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