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平面設計的周雅芬與某廣告設計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年,其中10月16日至11月15日為試用期。11月10日,設計部經(jīng)理交給周雅芬一項畫冊設計業(yè)務,要求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周雅芬加班加點完成了此項工作。
11月17日,客戶認為周雅芬設計的十多頁畫冊中有一半的設計不理想。次日,設計部經(jīng)理通知周雅芬,認為她的設計水平達不到公司對設計師錄用條件中規(guī)定的標準,以她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了她?!耙殉^試用期,公司有權解除我嗎?”周雅芬隨后向本報咨詢。
“試用期不合格”的理由
解聘員工有期限
沈陽市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田中華對此案分析后表示: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引發(fā)的爭議案件。
在試用期內(nèi),公司并沒對周雅芬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說明。而在試用期滿后第三天,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此時已不能以該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周雅芬可要求賠償,從入職第31天起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本報記者蘇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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