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均免征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方面介紹,新規(guī)使得夫妻之間的房屋、土地權屬“加名”“減名”“換名”或變更共有份額的,均可享受到免征契稅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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