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500次下載:3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2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本條“工資”的計算,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46天)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如果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職工,根據《執(zhí)行勞動法的意見》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jié)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關于基本工資的確定,是指勞動者的月薪,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各種補助等,而非只是基礎工資。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500次下載:3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