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實行計劃生育,按《勞動法》、《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的女職工,其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人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全部工資收入。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產假工資的80%。 單位調整工資時,女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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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