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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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