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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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一、 傳喚。公安機關對違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fā)現(xiàn)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 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制作筆錄;被訊問人經(jīng)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jù)材料時,有關單位或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xié)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訊問應當制作筆錄。證人經(jīng)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 裁決。經(jīng)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五、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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