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
(2)離休、退休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另外,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儲存余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沖抵;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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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