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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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1-01-10
咨詢:
我是某高校的教授,退休后又被單位返聘。但是,返聘之后與以往不同的是,用人單位與我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以往的各種社會勞動保險均沒有了。請問單位這種做法合法嗎?我該如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律師解答:
你所咨詢的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問題。單位與你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且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正確的。
原因分析:
已經(jīng)享受社會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j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xié)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xié)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而非依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依據(jù)國務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1981]164號)第2條規(guī)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xù)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yè)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yè)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fā)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并報當?shù)?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部門批準后,方能聘用?!庇纱丝磥?,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fā)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jù)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系,并已經(jīng)享有養(yǎng)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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