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許可法第20條規(guī)定了行政許可評價制度。行政許可法第20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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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