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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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6
雖說行政訴訟書證也是以文字、符號、圖像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事實材料,且行政訴訟中的書證劃分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書證劃分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如:處分性書證和報道性書證、普通形式的書證和特定形式的書證、公文書證和非公文書證等,但書證是行政訴訟中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在行政訴訟的各種證據中,其地位突出。
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必須收集、掌握行政相對人的大量材料。只有當它掌握的證據足以證明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滿足相應法律的適用條件時,才可進行裁決。而當行政機關收集、掌握行政相對人的材料時,當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多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裁決書、各種單據等,這些書面材料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主要憑證,它們對于行政案件事實的證明具有十分重要、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
行政訴訟書證的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罰款單據、財產沒收單據、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以及各種許可證等。另外,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而言是一種最為重要的書證。但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書證都應符合相應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其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明就會受到質疑。由此可見,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僅要注意制作書證,而且要注意依法制作書證,這樣在將來可能發(fā)生的行政訴訟中才可用其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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