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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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0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行為人以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信用證附隨的單據(jù)文件、信用卡、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冒充真金融憑證;或者以真金融憑證為基礎,以涂改、挖補等方法,改變其形態(tài)、內容,冒充真實、有效金融憑證的行為。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行為人出于陷害某人的目的,故意將自己偽造的金融票證給某人使用,該行為人同樣構成本罪)。
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列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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