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法》第256條的規(guī)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需要說明的是,一定要注意違反選舉法的錯誤行為與破壞選舉罪的界限,如有些地方為圖省事不差額選舉,或者不按時公布選民和修改人名單的卻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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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