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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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9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而用金錢財物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與其他罪不同的是本罪受害的對象只限于被拐賣婦女、兒童。而收買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結(jié)婚”或者“收養(yǎng)”等目的。
對于該罪的處罰,根據(jù)《刑法》第241條第1款的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該罪,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時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后,由于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于這種情況,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應(yīng)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fù)雜,應(yīng)區(qū)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并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yīng)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婦女罪。
還需要注意的是,該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收買被拐賣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婦女后,并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里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者有關(guān)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lǐng)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3)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jīng)成婚,并愿意留在當?shù)嘏c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yīng)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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