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0




已有2人評價
瀏覽:8778次下載:10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9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94條的規(guī)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那么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6.0




已有2人評價
瀏覽:8778次下載:10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