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仲裁財產保全程序的啟動要經過當事人申請,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即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是否申請啟動財產保全程序,完全是在當事人享有的處分權范圍之內,是仲裁委不能隨意進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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