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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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及《自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當事人按照申請仲裁時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連同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員會轉交給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強調的是,在受理財產保全的同時,出于對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給予平等保護的考慮,防止由于當事人申請錯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被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請復議的權力,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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