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行為是否應(yīng)當(dāng)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biāo)準(zhǔn),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所謂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wú)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 所謂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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