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言:男子撞死兩中學生,95后無證無牌酒駕害了3個家庭,案發(fā)當晚,肇事嫌疑人楊某某迫于壓力到臨泉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楊某某系臨泉縣人,21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通肇事當初被肇事者就死亡,這時肇事者不具有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jié)。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理解了?
男子無證酒駕撞死兩中學生
針對“安徽阜陽臨泉縣一男子開車撞死兩中學生”事件,5月4日,臨泉縣公安局通報稱,兩名死者系臨泉二中在校學生,被撞后當場死亡;肇事司機為一名21歲的男子,當晚無牌無證駕駛,并涉嫌酒駕,目前該男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5月4日,臨泉縣公安局官方微博@臨泉公安在線發(fā)布情況通報稱,5月3日,臨泉縣交通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附近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未掛牌的小型普通客車自北向南行駛過程中,與兩名行人發(fā)生碰撞,致使兩名行人當場死亡。經查,兩名死者均為臨泉二中在校學生。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駕車逃逸。通報顯示,案發(fā)當晚,肇事嫌疑人楊某某迫于壓力到臨泉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楊某某系臨泉縣人,21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呼氣檢測,楊某某涉嫌酒后駕駛。通報稱,目前,楊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人們在喝酒過后,對駕駛車輛有六項很重要的影響:一般人在平常狀態(tài)下的外圍視界可達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至于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huán)境的很小一部分。運動反射神經遲鈍:慢了一兩秒。如車速為60km/h,一秒鐘車子就已經跑了16.67米,必然會產生嚴重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理解
首先、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及理解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解釋關于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如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從以上法律規(guī)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指的各種行為。
其次、在逃逸的原因上,現(xiàn)實生活中錯綜復雜,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僅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即肇事者在肇事行為發(fā)生后,害怕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被追究法律責任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實踐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的家屬由于情緒難以控制,往往糾集眾人對肇事者進行報復,肇事司機在這種情況下的躲避行為與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的行為是有著本質的區(qū)別。此外,行為人由于正在執(zhí)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在肇事后為繼續(xù)執(zhí)行任務而離開現(xiàn)場的行為應不屬于肇事后逃逸行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把肇事后逃逸行為與肇事司機因害怕被害人家屬的報復不得已采取的躲避行為及因執(zhí)行緊急任務而不得不離開現(xiàn)場的情況區(qū)分開來。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承辦案件的法官一定要結合肇事者的行為特征及心理特征做綜合分析,來認定肇事者肇事后逃跑的行為是否屬逃逸行為。
最后、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jié)是屬于犯罪構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節(jié),有不同看法。有一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是一種事后行為,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但該事后行為對其先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起決定作用,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我們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一種量刑情節(jié),又是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在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逃逸就是量刑情節(jié);在行為人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逃逸則可以是該行為構成犯罪的一個構成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從中可以看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構成要件,因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逃逸行為可以是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刑法第133條中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條款中的逃逸是建立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之上的,是作為法定型升格的一個量刑情節(jié)出現(xiàn)的。根據(jù)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只有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以致發(fā)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事故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或者有違規(guī)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為,肇事行為亦不構成犯罪,否則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我們認為除了最高法院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guī)定之外的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只是一種量刑情節(jié),即在行為人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又有逃逸行為的,應該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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