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付了定金是我的
法官說法
見房價高漲,蔣女士不顧已經(jīng)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子以更高價格賣給了別人,結(jié)果被先前買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伴隨著房價的起起落落,近年來,法院受理的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大量增多,鼓樓區(qū)法院近1個月也判決了不少此類案件。記者昨從該院選出了兩個案例,并請主審法官進行了點評,提醒房屋買賣雙方謹慎交易、自覺遵守合同約定,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1
房主一房二賣
被判吐出9萬多得款
29歲的王軍是一名自由職業(yè)者,為了能在南京市中心買套婚房,他關(guān)注了很久卻一直下不了手,不為別的,只為房價漲得過高過快。2009年7月底,正是金融危機過后房價一日三漲的時候,婚期將到的王軍不敢再等了。隨后他看中了廣州路5號一套建筑面積為29.55平米的單身公寓房,與房主蔣女士見面后,幾經(jīng)討價還價,王軍最終以50.5萬元的價格將房子拿下。因交易房屋當時處于出租狀態(tài),雙方約定首付款46.5萬元在同年11月27日(即租賃期滿日)前支付,并在該日前辦理過戶手續(xù)。8月1日,雙方正式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王軍按約支付了2萬元定金。接下來,王軍忙著籌錢只等對方按時交房了。
也許是因為當時房價實在漲得太快的原因,經(jīng)不住誘惑的蔣女士于同年11月12日又將房子賣給了一個叫吳凱的人,并隨即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這一次蔣女士把房子賣到了60萬元,比當初與王軍合同上約定的房價高出了9.5萬元。就在蔣女士還沉浸在多賣近10萬元的興奮之中時,她與王軍約定的交房時間到了,王軍找上門后,麻煩說來就來。王軍很生氣、很憤怒,但也很無奈,因為房屋交易一旦完成過戶登記,再把它改在自己名下幾乎是不可能的了。但王軍表示不會就此罷休。
為了如期完婚,王軍隨后又硬著頭皮買了一套與蔣女士房屋面積差不多的公寓房,但據(jù)稱房款卻為之多付了20萬。事后王軍又去找蔣女士討說法,在協(xié)商賠償損失不能達成一致的無奈下,他一紙訴狀將蔣女士告上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要求蔣女士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賠償實際損失7.5萬元(扣除多返還的兩萬元定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案件審理中,原、被告對雙方簽定的合同性質(zhì)產(chǎn)生爭議,王軍認定的是房屋買賣合同,而蔣女士則堅持認為是定金合同。蔣女士還辯稱多次催王軍支付首付款,但王軍拒不履行,應視為其自動放棄權(quán)利。
5月11日,鼓樓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軍和蔣女士簽訂的合同,對涉案房屋的地點、面積、總價、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等內(nèi)容均作出了明確約定,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構(gòu)成要件。雖然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寫明首付款的具體支付時間,但雙方合同內(nèi)容載明,王軍付款后雙方應于2009年11月27日前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quán)過戶,據(jù)此可以確定王軍付款的期限應在此時間前。但蔣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將涉案房屋出賣給案外人,并轉(zhuǎn)移了房屋的所有權(quán),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王軍要求蔣女士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
隨著房價上漲,由于蔣女士的違約行為,導致王軍此后購房實際支出了更多的資金。蔣女士與案外人約定的總房價高出原被告約定的總房價9.5萬元,原告主張9.5萬元為其損失,法院予以采納。鑒于本案適用定金罰則,蔣女士雙倍返還定金,故王軍主張蔣女士賠償實際損失7.5萬元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蔣女士雙倍返還王軍購房定金4萬元,并一次性賠償王軍損失7.5萬元。案件訴訟費1300元,亦由蔣女士承擔。
案例2
“搶”房心切弄錯朝向
悔約損失3萬違約金
人到中年的俞媛是南京某高校教授,近年來為改善家庭住房,俞教授一心想再添一處房子。去年9月初,目睹南京房價一日幾漲的嚴峻態(tài)勢,她再也等不急了。9月12日,俞教授通過一家中介機構(gòu)看中了龍江高教新村的一處二手房,因怕別人將房源搶走,俞教授即于午飯時分隨中介人員前往看房,看后即有了購買意向。當日傍晚,俞教授再一次趕到賣主彭先生家看房,此次看房主要是察看房屋朝向,防止買下的房子日照不足。由于時間較晚,加上心情急躁等因素,俞教授把朝向為北的房屋看成了西南向??捶康拇稳?,俞教授即匆匆與彭先生及中介方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以110萬的總價買下房子。合同簽訂后,俞教授按約于9月13日支付給了彭先生購房定金2萬元,9月30日又支付首付款35萬元。
隨后到來的國慶長假,終于定下心來的俞教授,通過房地產(chǎn)網(wǎng)絡細看買下房子的詳情,此時她才突然發(fā)現(xiàn)房子的朝向不是西南向而是她最討厭的朝北向。情急之下,俞教授當即就去找中介人員,稱房子因朝向不對她不要了,并提出了撤件要求。經(jīng)過三方協(xié)商,10月14日各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一起去房產(chǎn)局撤件。合同解除后,賣主在返還俞教授購房款時,扣了她3萬元違約金。房子沒買成還倒賠3萬,事后俞教授越想越窩火。為了再把3萬要回來,前不久她以中介人員及賣主彭先生把朝北向的房子說成是西南向,加上當時傍晚天暗自己辨別不出為由,將彭先生告上鼓樓區(qū)法院,要求其返還未經(jīng)同意私扣的3萬元。
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后,作為被告的彭先生氣得要命,因為在他看來俞教授根本沒說真話。案件審理中,彭先生辯稱,當時俞教授急切地一天內(nèi)中午、傍晚兩次看房,俞教授問什么他答什么,根本沒有欺騙俞教授,也沒有花言巧語說服俞教授買房的行為,況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房屋朝向。俞教授單方違約,他開始曾要她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后經(jīng)中介做工作才答應收3萬,并向俞教授出具了收條,根本不存在“強扣”一說。當事中介人員出庭作證時,證實了彭先生的說法。法庭依據(jù)查明的事實,認定彭先生當初從俞教授支付的房款中扣除3萬元違約金,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jié)果,俞教授的起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故判決駁回了俞教授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慎簽合同,簽了就別折騰
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是如此。但在如今的房屋買賣上,由于房價上漲過快,不僅出現(xiàn)了賣房人故意違約追求更高賣價的行為,也出現(xiàn)了買房人心理急躁買房后反悔的情況。這種現(xiàn)象不僅發(fā)生在個人對個人身上,也發(fā)生在開發(fā)商對買主身上。買房人要規(guī)避出現(xiàn)上述麻煩,在確定購房前認真查看鑒別房屋質(zhì)量、朝向,慎之又慎地簽訂購房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一要明確合同性質(zhì),二要明確付款時間,能及時辦理過戶的要盡早辦理。對于賣房人來說,與其弄巧成拙被人告上法院即敗訴,還不如不去動歪腦筋,否則折騰老半天既賠鈔票還損害名聲,實在不值得。
(責任編輯:侯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