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累犯之名會遭到重判,便在原審期間冒用他人姓名,接受法制教育后,在服刑期間坦白了冒名和累犯的事實。日前,臺州椒江區(qū)法院經再審后判處易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今年36歲的易某是江西省萬載縣人,2002年因盜竊罪被路橋區(qū)法院判刑,2005年刑滿釋放。2007年,易某涉嫌搶劫罪被捕,為了不被法院重判,便冒用其胞弟姓名故意隱瞞自己的累犯身份,椒江區(qū)法院遂判決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易某被投入監(jiān)獄服刑改造后,通過監(jiān)獄的法制教育,明白了冒名一事將給其胞弟的人生帶來污點。于是他主動向監(jiān)獄坦白交代了冒名服刑和累犯的事實,并請求從寬處理。
椒江區(qū)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易某到案后,在偵查、起訴直至審判階段均冒用他人姓名隱瞞累犯事實,導致公訴機關根據其冒用的姓名指控起訴,造成原審判決認定其主體身份和量刑有誤,依法應予糾正。易某故意冒用他人姓名隱瞞累犯事實,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在服刑期間能主動報告冒名和累犯的事實,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表現(xiàn)良好,確有悔改表現(xiàn),可酌情從寬處罰。
據此,椒江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上述改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