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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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0
公款是指屬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公司及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等的資金。這些資金各有其用途,未經合法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改變其用途,挪作他用,更不得將公款用于買賣證券。單位或者個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一方面會使大量資金非法流入證券交易市場,造成股市的泡沫價格,同時在國家責令進行糾正和整頓時,這些資金又從證券交易市場中抽出,使股票被拋售,從而造成股票價格的急劇下跌,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非法挪用資金買賣證券,目的是營利。他們在挪用資金買賣證券以后,如果有了盈利,這些盈利就會歸屬挪用的人,但如果出現(xiàn)了虧損,這些虧損就很可能由被挪用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公司及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等承擔,使其遭受損失。為此,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挪用公款構成刑事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公司(包括證券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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