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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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行政復議的范圍比行政訴訟的范圍要廣,體現(xiàn)在以下三點:
第一,行政訴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地有限地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guī)、規(guī)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guī)范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而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第三,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財產權”擴展至“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行政復議的范圍應從以下三步去把握:
第一,有10種情形是明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包括:①行政處罰案件;②行政強制措施案件;③許可證管理案件;④行政確權案件;⑤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⑥農業(yè)承包合同案件;⑦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⑧行政許可案件;⑨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⑩行政給付案件。對比行政訴訟的7種受理情形,多出了三項“許可證管理案件”、“行政確權案件”、“農業(yè)承包合同案件”。
第二,有2種情形是明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①內部行為;②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行為。
第三,有兩種須加分析確定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①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權引發(fā)的爭議,即除上面列舉的10種可以申請情形之外,所有其他未列舉但符合這一條件的都可以申請復議。②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做為行政復議對象,但有三項例外,一是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三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梢栽谝欢l件下申請“一并審查”。也即《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guī)定的情形。
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前款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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