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實習人員可以參照單位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實習生不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的范疇了。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而實習生因為學生身份,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實習生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其在在工作期間受傷也無法認定為工傷。但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形成了雇傭關系,實習生可以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要求單位依法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處理。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按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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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