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對該條款的解釋,不適用一般的合同解釋的原則。因為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有必要傾向于其相對方,因此,理解發(fā)生爭議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對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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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