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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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行政機關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訴訟,即行政機關內部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fā)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還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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