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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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3
一、綜合處受理全國性展銷會舉辦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的,當場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quán)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其申請。
二、綜合處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司長復審;分管司長復審同意后報主管局長核準。
三、在主管局長作出核準意見之日起七日內(nèi),綜合處應當發(fā)給申請人同意舉辦全國性展銷會的批準文件,并將該批準文件抄送展銷會舉辦地省(區(qū)、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四、申請人持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批準文件,到展銷會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展銷會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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