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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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4
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quán)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guī)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復申請人的疑問。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jīng)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范圍;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guī)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根據(jù)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決定程序:1、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在法定期限、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作出準予行政許可貪污需要頒發(fā)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頒發(fā)、送達。3、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查閱權(quán)。4、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救濟權(quán)。不予行政許可必須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和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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