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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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
(四)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jīng)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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