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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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9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的義務。
具體說來,用工單位有以下義務: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這主要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等所規(guī)定的國家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yè)病防治法》《職業(yè)教育法》《礦山安全法》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和政策等對此都有所規(guī)定。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勞動者所做的工作、該工作崗位的要求、在勞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每月勞動報酬的數額以及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等。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主要是與勞動有關的工資以外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主要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的工作崗位的要求、該工作崗位所需要的技能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培訓。
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主要指根據用工單位所在地政府規(guī)定的工資調整機制的要求,按時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進行調整;最穩(wěn)妥的方式是,開始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就對派遣期限較長的被派遣勞動者增長工資的情況作出約定,以免在增長工資問題上產生爭議。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即用工單位不能把應由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再巧立名目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即構成違法。對用工單位再次派遣的行為,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工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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